0.0台灣股票資訊
| 發行股市 | 特別股 |
|---|---|
| 股票分類 | 電腦及週邊設備業 |
| 股票屬性 | 一般行業 |
| 股票代碼 | 623068 |
| 地址 | 新北市三重區中興北街184-3號 |
| 英文地址 | No. 184-3, Zhongxing N. St., Sanchong Dist.,New Taipei City 241, Taiwan (R.O.C.) |
| 登記公司、店家 | 尼得科超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統一編號 | 34005476 |
0.0191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備註:0.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85684875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115099755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56858959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61,786,337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1140624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1140307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1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130,101
可分配盈餘(元):
本期淨利(淨損)(元):113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
股東會日期:台火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9902
期別:嗣後如因可轉換公司債辦理轉換或其它法令等因素,致影響本公司流通在外股份數量,使股東配息率因此發生變動時,擬授權董事長處理。1141106
股利所屬期間:依開曼公司法及本章程規定,且除任一股份所附之權利另有規定外,公司得依董事會決議通過,並經股東會普通決議通過盈餘分派之議案,就已發行股份發放股利或為其他分派,並授權以公司合法可用資金支付股利或其他分派。公司應在稅前獲利中提撥不超過3%作為董事酬勞及最低為0.1%,最多為3%作為本公司及從屬公司員工之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予以彌補。本公司所處產業深受消費市場及景氣循環影響,無法區分成長階段,故於會計年度終了時,董事會應以下述方式擬訂該盈餘分派議案:公司應(i)就年度淨利先彌補歷年虧損,並得提撥剩餘利潤之10%作為法定盈餘公積,直至累積法定盈餘公積相當於本公司之資本總額;(ii)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規定或依主管機關要求提撥特別盈餘公積;(iii)任何所餘盈餘得在考量財務、業務及營運因素後,依開曼公司法及公開發行公司規則,以現金或發行新股方式(代表股東將此等金額用以繳足供分派之未發行股份股款,以轉記為付清股款之股份,並按比例配發予股東)作為股利分派予股東、或綜合前二者或以紅利形式分派,惟依本款分派予股東之股利不得低於當年度所餘盈餘扣除前二款之餘額之20%,其中現金股利之比例不應低於當年度全部股利之20%。現金股利配發至元為止,配發不足一元之畸零款部分之合計數,轉列入公司其他收入。本公司依本條分派盈餘而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經股東會重度決議;以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本公司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盈餘分派,本公司前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本公司依前段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本公司依本條分派盈餘而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經股東會重度決議;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本公司依本條分派盈餘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之。
股利所屬年(季)度:0
決議(擬議)進度: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