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達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上市
股票分類電腦及週邊設備業
股票屬性一般行業
股票代碼2382
地址桃園市龜山區文化里文化二路188號
英文地址No.211, Wenhua 2nd Rd., Guishan Dist.,Taoyuan City 33377, Taiwan, R. O. C.
登記公司、店家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22822281
官網www.quantatw.com
電子郵件信箱qci.invest@quantatw.com
傳真機號碼03-3271511
簽證會計師2連淑凌
簽證會計師1吳趙仁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過戶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83號 5樓
過戶電話02-66365566
股票過戶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代理部
特別股0
私募股數0
實收資本額38,626,274,320
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0000元
上市日期1999-01-08
成立日期1988-05-09
總機電話03-3272345
代理發言人許昭瑾
發言人職稱資深副總暨財務長
發言人楊俊烈
總經理梁次震
董事長林百里

廣達2024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上半年

股利所屬期間:113/01/01~113/06/30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8-09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51,252,195,531

本期淨利(淨損)(元):27,196,024,291

可分配盈餘(元):78,448,219,822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78,448,219,822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勿空白)第廿七條之一: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但以現金發放之股利,得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考量當年度之盈餘分派,分配金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之,盈餘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分派,惟股票股利分派之比例,不得高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本公司得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經股東會決議,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一部或全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發放現金時,得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第廿七條之二: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規定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由董事會決議辦理。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備註:無

廣達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下半年

股利所屬期間:112/07/01~112/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3-15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49,843,342,638

本期淨利(淨損)(元):39,676,394,713

可分配盈餘(元):86,015,842,419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51,252,195,531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9.0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34,763,646,888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廿七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獲利,應提撥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二、董事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二。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給付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所訂之從屬公司員工。前項董事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第廿七條之一: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但以現金發放之股利,得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考量當年度之盈餘分派,分配金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之,盈餘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分派,惟股票股利分派之比例,不得高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本公司得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經股東會決議,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一部或全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發放現金時,得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第廿七條之二: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規定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由董事會決議辦理。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備註:無

廣達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期間:111/07/01~111/12/31

股利所屬年(季)度:下半年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3-15

股東會日期:

本期淨利(淨損)(元):28,957,466,496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42,432,599,871

可分配盈餘(元):73,019,107,230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49,843,342,638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6.0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23,175,764,592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備註:無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廿七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獲利,應提撥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二、董事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二。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給付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所訂之從屬公司員工。前項董事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第廿七條之一: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但以現金發放之股利,得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考量當年度之盈餘分派,分配金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之,盈餘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分派,惟股票股利分派之比例,不得高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本公司得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經股東會決議,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一部或全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發放現金時,得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第廿七條之二: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規定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由董事會決議辦理。

廣達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股東會確認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0/01/01~110/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3-16

股東會日期:111-06-17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34,544,667,438

本期淨利(淨損)(元):33,652,524,331

可分配盈餘(元):67,925,940,923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42,432,599,871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6.6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25,493,341,052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廿七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獲利,應提撥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二、董監事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二。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給付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所訂之從屬公司員工。前項董監事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第廿七條之一: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考量當年度之盈餘分派,分配金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之,盈餘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分派,惟股票股利分派之比例,不得高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