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英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 | 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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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分類 | 電腦及週邊設備業 |
股票屬性 | 一般行業 |
股票代碼 | 2331 |
地址 | 台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二段239號 |
英文地址 | NO.239, SEC2, Ti Ding Blvd.,TAIPEI, TAIWAN 11493 |
登記公司、店家 | 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統一編號 | 22449566 |
官網 | http://www.ecs.com.tw |
電子郵件信箱 | public@ecs.com.tw |
傳真機號碼 | (02)2797-9093 |
簽證會計師2 | 吳世宗 |
簽證會計師1 | 邱政俊 |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過戶地址 |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6號6樓 |
過戶電話 | (02)2371-1658 |
股票過戶機構 | 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特別股 | 0 |
私募股數 | 0 |
實收資本額 | 5,574,029,680 |
普通股每股面額 | 新台幣 10.0000元 |
上市日期 | 1994-09-21 |
成立日期 | 1987-05-06 |
總機電話 | (02)2162-1177 |
代理發言人 | 涂蕙蘭 |
發言人職稱 | 財務長 |
發言人 | 鍾逸青 |
總經理 | 王金來 |
董事長 | 鍾依文 |
精英2024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上半年
股利所屬期間:113/01/01~113/06/30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8-08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292,206,273
本期淨利(淨損)(元):0
可分配盈餘(元):292,206,273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292,206,273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由董事會編造本章程第十八條所訂之書表、議案,交審計委員會通過後,提董事會決議之。每半會計年度分派盈餘時,應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依前條規定預估保留員工及董事酬勞、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額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時,由董事會決議行之。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額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備註:董事會決議113年上半年度盈餘不分派,依公司法函釋內容,不需編製盈餘分派表,故分配各欄位均為0。
精英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下半年
股利所屬期間:112/07/01~112/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2-22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376,204,609
本期淨利(淨損)(元):1,013,722,137
可分配盈餘(元):849,609,241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292,206,273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1.0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557,402,968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由董事會編造本章程第十八條所訂之書表、議案,交審計委員會通過後,提董事會決議之。每半會計年度分派盈餘時,應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依前條規定預估保留員工及董事酬勞、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額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時,由董事會決議行之。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額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備註:無。
精英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下半年
股利所屬期間:111/07/01~111/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2-22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0
本期淨利(淨損)(元):875,336,730
可分配盈餘(元):822,126,984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376,204,609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8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445,922,375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備註:無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由董事會編造本章程第十八條所訂之書表、議案,交審計委員會通過後,提董事會決議之。每半會計年度分派盈餘時,應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依前條規定預估保留員工及董事酬勞、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額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時,由董事會決議行之。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額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精英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下半年
股利所屬期間:110/07/01~110/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3-07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0
本期淨利(淨損)(元):71,527,204
可分配盈餘(元):0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0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由董事會編造本章程第十八條所訂之書表、議案,交審計委員會通過後,提董事會決議之。每半會計年度分派盈餘時,應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依前條規定預估保留員工及董事酬勞、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額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時,由董事會決議行之。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額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備註: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