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上市
股票分類塑膠工業
股票屬性一般行業
股票代碼1321
地址台北市莒光路310號5,6樓
英文地址5F,310 CHUKWANG ROADTAIPEI,TAIWAN,R.O.C
登記公司、店家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15024509
官網www.opc.com.tw
電子郵件信箱andy@opc.com.tw
傳真機號碼(02)23027464
簽證會計師2羅瑞芝
簽證會計師1余聖河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過戶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2號5樓
過戶電話(02)23148800
股票過戶機構凱基證券(股)公司股務代理部
特別股0
私募股數0
實收資本額2,272,282,680
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0000元
上市日期1999-01-26
成立日期1965-06-07
總機電話(02)23062131
代理發言人邱俊福
發言人職稱經理
發言人王逸鶴
總經理陳欽明
董事長陳欽明

大洋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股東會確認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112/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3-08

股東會日期:113-05-31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348,541,674

本期淨利(淨損)(元):193,134,379

可分配盈餘(元):523,682,146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432,790,839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4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90,891,307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另依法令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加計累計未分配盈餘後為可供分配盈餘,並就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依據本公司股利政策,擬具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備註:

大洋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決議(擬議)進度:股東會確認

股利所屬期間:111/01/01~111/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3-14

股東會日期:112-06-19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380,873,176

本期淨利(淨損)(元):-42,657,460

可分配盈餘(元):348,541,674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348,541,674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另依法令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加計累計未分配盈餘後為可供分配盈餘,並就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依據本公司股利政策,擬具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備註:

大洋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股東會確認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0/01/01~110/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3-23

股東會日期:111-06-21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249,459,994

本期淨利(淨損)(元):319,368,254

可分配盈餘(元):539,932,964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380,873,176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7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59,059,788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另依法令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加計累計未分配盈餘後為可供分配盈餘,並就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依據本公司股利政策,擬具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