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揚光台灣股票資訊
| 發行股市 | 上市 |
|---|---|
| 股票分類 | 光電業 |
| 股票屬性 | 一般行業 |
| 股票代碼 | 6668 |
| 地址 | 台中市南屯區工業區二十二路21號 |
| 英文地址 | No.21, Gongyequ 22nd Rd.Nantun Dist., Taichung City ,Taiwan |
| 登記公司、店家 | 中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 統一編號 | 54258218 |
| 官網 | http://www.jmo-corp.com |
| 電子郵件信箱 | service@zy-tech.com.tw |
| 傳真機號碼 | 04-23580809 |
| 簽證會計師2 | 簡思娟 |
| 簽證會計師1 | 區耀軍 |
|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 |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 過戶地址 | 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三段210號地下一樓 |
| 過戶電話 | 02-25865859 |
| 股票過戶機構 |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
| 特別股 | 0 |
| 私募股數 | 0 |
| 實收資本額 | 782,451,380 |
| 普通股每股面額 | 新台幣 10.0000元 |
| 上市日期 | 2018-12-12 |
| 成立日期 | 2013-06-04 |
| 總機電話 | 04-23597888 |
| 代理發言人 | 黃博聲 |
| 發言人職稱 | 總經理 |
| 發言人 | 李榮洲 |
| 總經理 | 李榮洲 |
| 董事長 | 鄭成田 |
中揚光2024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3/01/01~113/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4-03-13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0
本期淨利(淨損)(元):-173,630,218
可分配盈餘(元):-210,403,989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0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備註:無1140908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 廿 條: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應先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票股利搭配現金股利之平衡股利政策,其中現金股利之分派比例不低於擬分配股息紅利總額百分之30。第廿條之一: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以發放現金方式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之,並報告股東會。
中揚光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112/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3-14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0
本期淨利(淨損)(元):-259,722,297
可分配盈餘(元):-259,722,297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0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 廿 條: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應先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本公司正處於成長階段,基於資本支出、業務擴充需要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公司獲利情形、資本結構及未來營運需求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2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40%時,得不予分配;股東股息紅利發放原則採股票股利搭配現金股利之平衡股利政策,其中現金股利之分派比例不低於擬分配股息紅利總額百分之30。第廿條之一: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以發放現金方式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之,並報告股東會。
備註:無
中揚光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1/01/01~111/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3-16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5,408,324
本期淨利(淨損)(元):-354,624,474
可分配盈餘(元):-330,487,554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0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 廿 條: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應先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本公司正處於成長階段,基於資本支出、業務擴充需要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公司獲利情形、資本結構及未來營運需求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2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40%時,得不予分配;股東股息紅利發放原則採股票股利搭配現金股利之平衡股利政策,其中現金股利之分派比例不低於擬分配股息紅利總額百分之30。第廿條之一: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以發放現金方式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之,並報告股東會。
備註:無
中揚光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0/01/01~110/12/31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3-17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311,471,017
本期淨利(淨損)(元):-290,514,628
可分配盈餘(元):15,408,324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5,408,324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 廿 條: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應先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本公司正處於成長階段,基於資本支出、業務擴充需要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公司獲利情形、資本結構及未來營運需求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2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40%時,得不予分配;股東股息紅利發放原則採股票股利搭配現金股利之平衡股利政策,其中現金股利之分派比例不低於擬分配股息紅利總額百分之30。第廿條之一: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以發放現金方式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之,並報告股東會。
備註:無
光麗-KY(6431)
臺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二段66號9樓
元晶(6443)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25號8樓
GIS-KY(6456)
苗栗縣竹南鎮科中路12號8樓(訴訟及非訟代理人聯絡處)
安集(6477)
台南市安南區科技五路19號
惠特(6706)
台中市西屯區工業區35路3號
錸寶(8104)
新竹縣湖口鄉新竹工業區光復北路12號
凌巨(8105)
苗栗縣頭份市蘆竹里4鄰工業路15號
明基材(8215)
桃園市龜山區建國東路29號
李洲(3066)
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97號27樓
昇銳(3128)
桃園市八德區長興路六七三號
錦明(3230)
桃園市蘆竹區南崁里經國路896號16樓
杭特(3297)
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二段171號9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