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S-KY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上市
股票分類光電業
股票屬性一般行業
股票代碼6456
地址苗栗縣竹南鎮科中路12號8樓(訴訟及非訟代理人聯絡處)
英文地址8F, No. 12, Kezhong Road, Zhunan TownshipMiaoli County 350401, Taiwan, R.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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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會計師事務所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過戶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6號6樓
過戶電話02-2371-1658
股票過戶機構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股0
私募股數0
實收資本額3,379,398,000
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0000元
上市日期2015-06-12
成立日期2011-01-04
總機電話037-777939
代理發言人蔡明宏
發言人職稱財務長
發言人林原平
總經理周賢穎
董事長周賢穎
外國企業註冊地國KY 開曼群島

GIS-KY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112/12/31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2-26

股東會日期:

本期淨利(淨損)(元):-2,741,369,800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7,680,013,239

可分配盈餘(元):14,905,879,313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4,905,879,313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13.3 對於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所分派之股利,在不牴觸開曼公司法、本條或任何股份所附加之權利或限制之規定下,本公司得於每一會計年度後依據盈餘分派議案分派股息。該等盈餘分派議案,如為分派現金股利之情形,應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為之;如為本章程第 11.4(a)條之情形,應以股東會重度決議為之。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以現金分派股利後,董事會應於最近一次股東常會報告該次分派。於不違反適用法律情形下,除以本公司已實現或未實現利益、股份發行溢價帳戶或開曼公司法允許之公積、準備金或其他款項支付股利或為其他分派外,本公司不得發放股利或為其他分派。除股份所附權利另有規定者外,所有股利及其他分派應依股東持有股份比例計算之。如股份發行條件係從一特定日期開始計算股利,則該股份之股利應依此計算。13.5 就本公司股利政策之決定,董事會了解本公司之營運屬成長階段,盈餘之分派應考慮公司未來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關於各會計年度建請股東同意之股利或其他分派數額(若有)之決定,董事會:(a)得考量本公司各該會計年度之盈餘、整體發展、財務規劃、資本需求、產業展望及本公司未來前景等,以確保股東權利及利益之保障;及(b)應於每會計年度自本公司盈餘中提列:(i)支付相關會計年度稅款之準備金;(ii)彌補過去虧損之數額;(iii)百分之十(10%)之一般公積(除非一般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及(iv)依董事會依本章程第 14.1 條決議之公積或證券主管機關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要求之特別盈餘公積。13.6 在不違反開曼公司法之情形下,且依本章程第 13.4 條規定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並依本章程第 13.5 條之分派政策提列董事會認為適當之金額後,董事會應提撥不少於可分派數額中屬上一會計年度盈餘部分(不含先前年度之累積盈餘)之百分之十(10%)作為股東股利。13.7 股東股利及員工酬勞之分派,得依董事會決定以現金、或以該金額繳足尚未發行股份之價金、或兩者併採之方式而分配予員工或股東;惟就股東股利部分,所發放之現金股利不得少於全部股利之百分之十(10%)。本公司就未分派之股利及員工酬勞概不支付利息。

備註:無

GIS-KY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1/01/01~111/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4-14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5,946,477,658

本期淨利(淨損)(元):3,443,952,424

可分配盈餘(元):18,862,802,539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7,680,013,239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3.5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182,789,30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13.3 對於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所分派之股利,在不牴觸開曼公司法、本條或任何股份所附加之權利或限制之規定下,本公司得於每一會計年度後依據盈餘分派議案分派股息。該等盈餘分派議案,如為分派現金股利之情形,應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為之;如為本章程第 11.4(a)條之情形,應以股東會重度決議為之。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以現金分派股利後,董事會應於最近一次股東常會報告該次分派。於不違反適用法律情形下,除以本公司已實現或未實現利益、股份發行溢價帳戶或開曼公司法允許之公積、準備金或其他款項支付股利或為其他分派外,本公司不得發放股利或為其他分派。除股份所附權利另有規定者外,所有股利及其他分派應依股東持有股份比例計算之。如股份發行條件係從一特定日期開始計算股利,則該股份之股利應依此計算。13.5 就本公司股利政策之決定,董事會了解本公司之營運屬成長階段,盈餘之分派應考慮公司未來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關於各會計年度建請股東同意之股利或其他分派數額(若有)之決定,董事會:(a) 得考量本公司各該會計年度之盈餘、整體發展、財務規劃、資本需求、產業展望及本公司未來前景等,以確保股東權利及利益之保障;及(b) 應於每會計年度自本公司盈餘中提列:(i)支付相關會計年度稅款之準備金;(ii)彌補過去虧損之數額;(iii)百分之十(10%)之一般公積(除非一般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及(iv)依董事會依本章程第 14.1 條決議之公積或證券主管機關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要求之特別盈餘公積。13.6 在不違反開曼公司法之情形下,且依本章程第 13.4 條規定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並依本章程第 13.5 條之分派政策提列董事會認為適當之金額後,董事會應提撥不少於可分派數額中屬上一會計年度盈餘部分(不含先前年度之累積盈餘)之百分之十(10%)作為股東股利。13.7 股東股利及員工酬勞之分派,得依董事會決定以現金、或以該金額繳足尚未發行股份之價金、或兩者併採之方式而分配予員工或股東;惟就股東股利部分,所發放之現金股利不得少於全部股利之百分之十(10%)。本公司就未分派之股利及員工酬勞概不支付利息。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備註:無

GIS-KY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0/01/01~110/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3-04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3,860,527,994

本期淨利(淨損)(元):4,384,008,061

可分配盈餘(元):17,636,176,658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5,946,477,658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5.0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689,699,00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13.3 對於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所分派之股利,在不牴觸開曼公司法、本條或任何股份所附加之權利或限制之規定下,本公司得於每一會計年度後依據盈餘分派議案分派股息。該等盈餘分派議案,如為分派現金股利之情形,應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為之;如為本章程第 11.4(a)條之情形,應以股東會重度決議為之。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以現金分派股利後,董事會應於最近一次股東常會報告該次分派。於不違反適用法律情形下,除以本公司已實現或未實現利益、股份發行溢價帳戶或開曼公司法允許之公積、準備金或其他款項支付股利或為其他分派外,本公司不得發放股利或為其他分派。除股份所附權利另有規定者外,所有股利及其他分派應依股東持有股份比例計算之。如股份發行條件係從一特定日期開始計算股利,則該股份之股利應依此計算。13.5 就本公司股利政策之決定,董事會了解本公司之營運屬成長階段,盈餘之分派應考慮公司未來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關於各會計年度建請股東同意之股利或其他分派數額(若有)之決定,董事會:(a) 得考量本公司各該會計年度之盈餘、整體發展、財務規劃、資本需求、產業展望及本公司未來前景等,以確保股東權利及利益之保障;及(b) 應於每會計年度自本公司盈餘中提列:(i)支付相關會計年度稅款之準備金;(ii)彌補過去虧損之數額;(iii)百分之十(10%)之一般公積(除非一般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及(iv)依董事會依本章程第 14.1 條決議之公積或證券主管機關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要求之特別盈餘公積。13.6 在不違反開曼公司法之情形下,且依本章程第 13.4 條規定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並依本章程第 13.5 條之分派政策提列董事會認為適當之金額後,董事會應提撥不少於可分派數額中屬上一會計年度盈餘部分(不含先前年度之累積盈餘)之百分之十(10%)作為股東股利。13.7 股東股利及員工酬勞之分派,得依董事會決定以現金、或以該金額繳足尚未發行股份之價金、或兩者併採之方式而分配予員工或股東;惟就股東股利部分,所發放之現金股利不得少於全部股利之百分之十(10%)。本公司就未分派之股利及員工酬勞概不支付利息。

備註: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