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鋒電子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 | 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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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分類 | 半導體業 |
股票屬性 | 一般行業 |
股票代碼 | 6756 |
地址 | 新北市新店區中正路529-1號7樓 |
英文地址 | 7F, 529-1, Zhongzheng Rd., Xindian Dist.New Taipei City 231, Taiwan |
登記公司、店家 | 威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統一編號 | 29125676 |
官網 | https://www.via-labs.com |
電子郵件信箱 | investor@via-labs.com |
傳真機號碼 | 8862-22182553 |
簽證會計師2 | 施錦川 |
簽證會計師1 | 王攀發 |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過戶地址 |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 |
過戶電話 | 8862-66365566 |
股票過戶機構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 |
特別股 | 0 |
私募股數 | 0 |
實收資本額 | 687,590,000 |
普通股每股面額 | 新台幣 10.0000元 |
上市日期 | 2020-12-24 |
成立日期 | 2008-07-07 |
總機電話 | 8862-22181838 |
代理發言人 | 陳鴻文 |
發言人職稱 | 總經理 |
發言人 | 林志峰 |
總經理 | 林志峰 |
董事長 | 陳文琦 |
威鋒電子2024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3/01/01~113/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4-03-11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96,362,512
本期淨利(淨損)(元):157,247,846
可分配盈餘(元):290,266,390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64,534,590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1.8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25,731,80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二十條: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時,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三、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四、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時,對於「前期累積之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淨增加數額」及「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之提列不足數額,於盈餘分派前,應先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如仍有不足之情形,再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 五、依前述一至四項順序分派後,得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考量本公司產業發展處於成長階段,本公司之股利政策主要係依據未來之資本預算資金需求及配合長期財務規劃,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而定。本公司股利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為之,其數額以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百分之十,惟現金股利分配之比率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盈餘分配依下列規定辦理: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分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如以發行新股之方式為之時,依公司法規定,提請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分派之。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備註:無1140723
威鋒電子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112/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3-06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74,198,627
本期淨利(淨損)(元):180,569,098
可分配盈餘(元):335,346,512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96,362,512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2.0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38,984,00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二十條: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時,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三、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時,對於「前期累積之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淨增加數額」及「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之提列不足數額,於盈餘分派前,應先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如仍有不足之情形,再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 五、依前述一至四項順序分派後,得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考量本公司產業發展處於成長階段,本公司之股利政策主要係依據未來之資本預算資金需求及配合長期財務規劃,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而定。本公司股利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為之,其數額以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百分之十,惟現金股利分配之比率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盈餘分配依下列規定辦理: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分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如以發行新股之方式為之時,依公司法規定,提請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分派之。
備註:無
威鋒電子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1/01/01~111/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3-09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44,960,444
本期淨利(淨損)(元):723,535,272
可分配盈餘(元):690,933,627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74,198,627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7.5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二十條: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時,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三、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時,對於「前期累積之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淨增加數額」及「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之提列不足數額,於盈餘分派前,應先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如仍有不足之情形,再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 五、依前述一至四項順序分派後,得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考量本公司產業發展處於成長階段,本公司之股利政策主要係依據未來之資本預算資金需求及配合長期財務規劃,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而定。本公司股利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為之,其數額以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百分之十,惟現金股利分配之比率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盈餘分配依下列規定辦理: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分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如以發行新股之方式為之時,依公司法規定,提請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分派之。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516,735,0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備註:無
威鋒電子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0/01/01~110/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3-08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1,406,572
本期淨利(淨損)(元):880,310,228
可分配盈餘(元):797,283,444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44,960,444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11.0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752,323,00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二十條: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時,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三、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時,對於「前期累積之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淨增加數額」及「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之提列不足數額,於盈餘分派前,應先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如仍有不足之情形,再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 五、依前述一至四項順序分派後,得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考量本公司產業發展處於成長階段,本公司之股利政策主要係依據未來之資本預算資金需求及配合長期財務規劃,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而定。本公司股利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為之,其數額以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百分之十,惟現金股利分配之比率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盈餘分配依下列規定辦理: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分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如以發行新股之方式為之時,依公司法規定,提請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分派之。
備註: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