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普新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上市
股票分類其他電子業
股票屬性一般行業
股票代碼6743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三重路19-3號3樓
英文地址3F., No.19-3, Sanchong Rd., Nangang Dist.,Taipei City 115, Taiwan,R.O.C.
登記公司、店家安普新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16540496
官網http://www.ampacscorp.com/
電子郵件信箱
傳真機號碼02-26551558
簽證會計師2陳彥君
簽證會計師1劉明賢
過戶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股票過戶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
過戶電話02-66365566
特別股0
私募股數0
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0000元
實收資本額1,500,000,000
上市日期2020-12-14
成立日期1998-07-02
總機電話02-26552798
代理發言人林玉鳳
發言人職稱技術長
發言人許明仁
總經理黃常青
董事長黃常青

安普新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112/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4-25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83,655,158

本期淨利(淨損)(元):-6,816,994

可分配盈餘(元):120,226,323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06,951,323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9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410000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73,750,00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股息紅利、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以現金發放者,授權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則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

備註:無

安普新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1/01/01~111/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4-27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90,597,769

本期淨利(淨損)(元):73,330,456

可分配盈餘(元):204,305,158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83,655,158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14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360000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73,750,00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股息紅利、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以現金發放者,授權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則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

備註:無

安普新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0/01/01~110/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4-28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67,482,917

本期淨利(淨損)(元):-49,245,210

可分配盈餘(元):100,922,769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90,597,769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7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430000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73,750,00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備註:無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股息紅利、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以現金發放者,授權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則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