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台灣股票資訊
| 發行股市 | 上市 |
|---|---|
| 股票分類 | 光電業 |
| 股票屬性 | 一般行業 |
| 股票代碼 | 3038 |
| 地址 | 高雄市前鎮區中一路5號 |
| 英文地址 | NO.5 CENTRAL 1ST RD., K.E.P.ZKAOHSIUNG TAIWAN R.O.C |
| 登記公司、店家 |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 |
| 統一編號 | 89261652 |
| 官網 | www.edtc.com |
| 電子郵件信箱 | frank@edt.com.tw |
| 傳真機號碼 | 07-8152468 |
| 簽證會計師2 | 蘇彥達 |
| 簽證會計師1 | 陳永祥 |
|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 |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 過戶地址 | 臺北市承德路三段210號地下一樓 |
| 過戶電話 | 02-25865859 |
| 股票過戶機構 | 元大證券(股)公司股務代理部 |
| 特別股 | 0 |
| 私募股數 | 0 |
| 實收資本額 | 1,574,076,030 |
| 普通股每股面額 | 新台幣 10.0000元 |
| 上市日期 | 2002-08-26 |
| 成立日期 | 1994-09-23 |
| 總機電話 | 07-8124832 |
| 代理發言人 | 郭坤和 |
| 發言人職稱 | 副總經理 |
| 發言人 | 謝文雄 |
| 總經理 | 王臺光 |
| 董事長 | 曾瑞銘 |
全台2024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3/01/01~113/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4-02-27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605,878,037
本期淨利(淨損)(元):327,897,360
可分配盈餘(元):894,245,008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658,133,603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1.5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236,111,405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廿二條:本公司目前發展處於穩定成長階段,股利之分派係採剩餘股利政策,主要係依據本公司未來資本預算規劃及營運資金需求,並考量對每股盈餘之稀釋程度及對股東權益報酬率之影響。因此未來盈餘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方式分派,惟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低於當年度盈餘分派之股利總額的百分之五十。第廿二條之一: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為員工酬勞和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前項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第廿三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所得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就其餘額依法提撥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其中特別盈餘公積需俟迴轉後再列入盈餘分配。如尚有盈餘,由董事會以不超過當年度可分配盈餘百分之八十之額度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第廿三條之一: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之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備註:無1140811
全台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112/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3-07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350,321,314
本期淨利(淨損)(元):418,152,624
可分配盈餘(元):857,730,202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605,878,037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1.6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251,852,165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廿二條:本公司目前發展處於穩定成長階段,股利之分派係採剩餘股利政策,主要係依據本公司未來資本預算規劃及營運資金需求,並考量對每股盈餘之稀釋程度及對股東權益報酬率之影響。因此未來盈餘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方式分派,惟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低於當年度盈餘分派之股利總額的百分之五十。第廿二條之一: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為員工酬勞和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前項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第廿三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所得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就其餘額依法提撥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其中特別盈餘公積需俟迴轉後再列入盈餘分配。如尚有盈餘,由董事會以不超過當年度可分配盈餘百分之八十之額度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第廿三條之一: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之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備註:無
全台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1/01/01~111/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3-09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229,329,674
本期淨利(淨損)(元):420,003,386
可分配盈餘(元):602,173,479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350,321,314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1.6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251,852,165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廿二條:本公司目前發展處於穩定成長階段,股利之分派係採剩餘股利政策,主要係依據本公司未來資本預算規劃及營運資金需求,並考量對每股盈餘之稀釋程度及對股東權益報酬率之影響。因此未來盈餘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方式分派,惟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低於當年度盈餘分派之股利總額的百分之五十。第廿二條之一: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為員工酬勞和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前項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第廿三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所得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就其餘額依法提撥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其中特別盈餘公積需俟迴轉後再列入盈餘分配。如尚有盈餘,由董事會以不超過當年度可分配盈餘百分之八十之額度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第廿三條之一: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之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備註:無
全台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0/01/01~110/12/31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3-10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77,570,397
本期淨利(淨損)(元):237,280,142
可分配盈餘(元):418,218,798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229,329,674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1.2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88,889,124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廿二條:本公司目前發展處於穩定成長階段,股利之分派係採剩餘股利政策,主要係依據本公司未來資本預算規劃及營運資金需求,並考量對每股盈餘之稀釋程度及對股東權益報酬率之影響。因此未來盈餘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方式分派,惟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低於當年度盈餘分派之股利總額的百分之五十。第廿二條之一: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為員工酬勞和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監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前項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第廿三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所得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就其餘額依法提撥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其中特別盈餘公積需俟迴轉後再列入盈餘分配。如尚有盈餘,由董事會以不超過當年度可分配盈餘百分之八十之額度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第廿三條之一: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之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備註:無
3.60000000(537106)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新竹市東區力行路11號
1141282890(249139)
新北市新店區中正路54巷6號
0.0(302478)
桃園市中壢區中園路198號
61088218(678757)
新竹縣竹東鎮大明路256號
8.00000000(361528)
新竹縣湖口鄉光復北路10號
62984407(624419)
新北市深坑區北深路3段248號6樓
9589458(627820)
桃園市桃園區大樹里桃鶯路437號
0.10000000(362745)
桃園巿平鎮區中興路平鎮段458號9樓
0.0(246618)
新北市中和區連城路258號11樓
31297192(301911)
台中市潭子區南二路22-3號
2840755134(344154)
南投縣草屯鎮稻香路6-4號
0.0(312864)
桃園市八德區長興路六七三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