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光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上市
股票分類電子零組件業
股票屬性一般行業
股票代碼2385
地址新北市三重區光復路二段69號
英文地址No.69, Sec. 2, Guangfu Rd., Sanchong Dist.,New Taipei City 24158, Taiwan(R.O.C.)
登記公司、店家群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20954200
官網https://www.chicony.com
電子郵件信箱molly_lin@chicony.com
傳真機號碼02-29958819
簽證會計師2翁世榮
簽證會計師1陳晉昌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過戶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
過戶電話02-66365566
股票過戶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代理部
特別股0
私募股數0
實收資本額7,600,531,720
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0000元
上市日期1999-01-05
成立日期1983-02-22
總機電話02-66266788
代理發言人楊琬婷
發言人職稱資深副總經理
發言人林玉玲
總經理呂進宗
董事長許崑泰

群光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112/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4-16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7,263,160,056

本期淨利(淨損)(元):7,463,959,285

可分配盈餘(元):14,172,647,308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8,244,232,566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7.8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5,928,414,742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每年股東股利發放總額不高於可供分配股東股利之盈餘總額的 90%,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東股利發放總額之10%。但若可供分配股東股利之總額未達每股 0.5元時,則不受前項比率之限制。

備註:無

群光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1/01/01~111/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3-08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4,784,012,949

本期淨利(淨損)(元):7,320,081,706

可分配盈餘(元):12,963,558,846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7,263,160,056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7.5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5,700,398,79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每年股東股利發放總額不高於可供分配股東股利之盈餘總額的 90%,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東股利發放總額之10%。但若可供分配股東股利之總額未達每股 0.5元時,則不受前項比率之限制。

備註:無

群光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0/01/01~110/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3-09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4,062,053,112

本期淨利(淨損)(元):6,154,426,123

可分配盈餘(元):9,370,276,117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4,784,012,949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6.1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4,586,263,168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每年股東股利發放總額不高於可供分配股東股利之盈餘總額的 90%,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東股利發放總額之10%。但若可供分配股東股利之總額未達每股0.5元時,則不受前項比率之限制。

備註: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