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貞-KY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 | 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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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分類 | 其他 |
股票屬性 | 一般行業 |
股票代碼 | 8411 |
地址 | P. O. Box 31119 Grand Pavilion, Hibiscus Way, 802 West Bay R |
英文地址 | P. O. Box 31119 Grand Pavilion, Hibiscus Way, 802 West Bay Road, Grand Cayman,Cayman Islands |
登記公司、店家 | |
統一編號 | |
官網 | www.kingcanholdings.com |
電子郵件信箱 | spokesman@kchld.com |
傳真機號碼 | 04-23291439 |
簽證會計師2 | 洪淑華 |
簽證會計師1 | 劉美蘭 |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 |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過戶地址 | 台北市博愛路17號3樓 |
過戶電話 | 02-2381-6288 |
股票過戶機構 |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特別股 | 0 |
私募股數 | 0 |
實收資本額 | 2,184,043,190 |
普通股每股面額 | 新台幣 10.0000元 |
上市日期 | 2011-11-01 |
成立日期 | 2009-08-26 |
總機電話 | 0937-841198 |
代理發言人 | 藍建中 |
發言人職稱 | 執行副總經理 |
發言人 | 李毓嵐 |
總經理 | 莊素貞 |
董事長 | 李榮福 |
外國企業註冊地國 | KY 開曼群島 |
福貞-KY2025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期別:1
股利所屬期間:114/01/01~114/03/31
股利所屬年(季)度:第1季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4-05-09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806,535,196
本期淨利(淨損)(元):-130,659,142
可分配盈餘(元):675,876,054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675,876,054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119(A)公司非彌補累積虧損及依本章程第119A條或第120條(A)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B)除章程第125(A)條規定之情形外,公司無累積可分配盈餘 (如本條(C)之定義) 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C)公司於會計年度終了時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公積 (包括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如適用),若有剩餘(以下稱「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加計前期未分配之保留盈餘後(以下稱「累積可分配盈餘」),扣除經董事會保留為未分配盈餘之數額後,其餘累積可分配盈餘,除依本章程第122條另有規定外,得由股東常會普通決議,依股東持股比例分派予股東。當年度決議分配之股利總額(若有) (以下稱「本年度分配盈餘」)不得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總額之百分之十。(D)本條(C)之本年度分配盈餘,以現金發放者,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分派之,並報告於股東常會;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則應提請股東常會以重度決議分派之。(E)除本條(C)之情形外,本公司亦得依照本章程第119A條之規定,於每年前三季各季終了後,分別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F)本公司處於成長階段,基於資本支出、業務擴充需要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本公司股利政策將依本公司未來資金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以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之方式分配予本公司股東。現金股利之發放總額不得低於該季或該年度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最高以百分之百為上限。119A. 本公司每年前三季各季之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應依照以下方式為之:(A)除董事會決議不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外,前三季各季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開曼法令及適用之掛牌規則所要求其造具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和各項文件,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B)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並依照第119(C)之方式計算之。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則無須提列。(C)本公司依本條(A)規定分派盈餘而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另經股東會重度決議為之;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D)本公司依本條規定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之。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備註:無
福貞-KY2024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第4季
股利所屬期間:113/10/01~113/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4-05-09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686,045,130
本期淨利(淨損)(元):-53,916,171
可分配盈餘(元):817,455,412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806,535,196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5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0,920,216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備註:無1140813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119(A)公司非彌補累積虧損及依本章程第119A條或第120條(A)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B)除章程第125(A)條規定之情形外,公司無累積可分配盈餘 (如本條(C)之定義) 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C)公司於會計年度終了時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公積 (包括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如適用),若有剩餘(以下稱「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加計前期未分配之保留盈餘後(以下稱「累積可分配盈餘」),扣除經董事會保留為未分配盈餘之數額後,其餘累積可分配盈餘,除依本章程第122條另有規定外,得由股東常會普通決議,依股東持股比例分派予股東。當年度決議分配之股利總額(若有) (以下稱「本年度分配盈餘」)不得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總額之百分之十。(D)本條(C)之本年度分配盈餘,以現金發放者,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分派之,並報告於股東常會;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則應提請股東常會以重度決議分派之。(E)除本條(C)之情形外,本公司亦得依照本章程第119A條之規定,於每年前三季各季終了後,分別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F)本公司處於成長階段,基於資本支出、業務擴充需要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本公司股利政策將依本公司未來資金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以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之方式分配予本公司股東。現金股利之發放總額不得低於該季或該年度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最高以百分之百為上限。119A. 本公司每年前三季各季之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應依照以下方式為之:(A)除董事會決議不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外,前三季各季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開曼法令及適用之掛牌規則所要求其造具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和各項文件,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B)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並依照第119(C)之方式計算之。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則無須提列。(C)本公司依本條(A)規定分派盈餘而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另經股東會重度決議為之;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D)本公司依本條規定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之。
福貞-KY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第4季
期別:1
股利所屬期間:112/10/01~112/12/3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3-15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809,048,205
本期淨利(淨損)(元):31,802,665
可分配盈餘(元):703,517,476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686,045,130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8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7,472,346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119(A)公司非彌補累積虧損及依本章程第119A條或第120條(A)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B)除章程第125(A)條規定之情形外,公司無累積可分配盈餘 (如本條(C)之定義) 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C)公司於會計年度終了時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公積 (包括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如適用),若有剩餘(以下稱「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加計前期未分配之保留盈餘後(以下稱「累積可分配盈餘」),扣除經董事會保留為未分配盈餘之數額後,其餘累積可分配盈餘,除依本章程第122條另有規定外,得由股東常會普通決議,依股東持股比例分派予股東。當年度決議分配之股利總額(若有) (以下稱「本年度分配盈餘」)不得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總額之百分之十。(D)本條(C)之本年度分配盈餘,以現金發放者,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分派之,並報告於股東常會;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則應提請股東常會以重度決議分派之。(E)除本條(C)之情形外,本公司亦得依照本章程第119A條之規定,於每年前三季各季終了後,分別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F)本公司處於成長階段,基於資本支出、業務擴充需要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本公司股利政策將依本公司未來資金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以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之方式分配予本公司股東。現金股利之發放總額不得低於該季或該年度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最高以百分之百為上限。119A. 本公司每年前三季各季之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應依照以下方式為之:(A)除董事會決議不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外,前三季各季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開曼法令及適用之掛牌規則所要求其造具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和各項文件,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B)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並依照第119(C)之方式計算之。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則無須提列。(C)本公司依本條(A)規定分派盈餘而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另經股東會重度決議為之;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D)本公司依本條規定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之。
備註:無
福貞-KY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股利所屬年(季)度:第4季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期間:111/10/01~111/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3-10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153,264,973
本期淨利(淨損)(元):-304,293,491
可分配盈餘(元):812,509,996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812,509,996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119(A)公司非彌補累積虧損及依本章程第119A條或第120條(A)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B)除章程第125(A)條規定之情形外,公司無累積可分配盈餘 (如本條(C)之定義) 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C)公司於會計年度終了時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公積 (包括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如適用),若有剩餘(以下稱「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加計前期未分配之保留盈餘後(以下稱「累積可分配盈餘」),扣除經董事會保留為未分配盈餘之數額後,其餘累積可分配盈餘,除依本章程第122條另有規定外,得由股東常會普通決議,依股東持股比例分派予股東。當年度決議分配之股利總額(若有) (以下稱「本年度分配盈餘」)不得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總額之百分之十。(D)本條(C)之本年度分配盈餘,以現金發放者,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分派之,並報告於股東常會;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則應提請股東常會以重度決議分派之。(E)除本條(C)之情形外,本公司亦得依照本章程第119A條之規定,於每年前三季各季終了後,分別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F)本公司處於成長階段,基於資本支出、業務擴充需要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本公司股利政策將依本公司未來資金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以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之方式分配予本公司股東。現金股利之發放總額不得低於該季或該年度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最高以百分之百為上限。119A. 本公司每年前三季各季之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應依照以下方式為之:(A)除董事會決議不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外,前三季各季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開曼法令及適用之掛牌規則所要求其造具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和各項文件,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B)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並依照第119(C)之方式計算之。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則無須提列。(C)本公司依本條(A)規定分派盈餘而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另經股東會重度決議為之;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D)本公司依本條規定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之。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備註:無
福貞-KY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股東會確認
股利所屬年(季)度:第4季
股利所屬期間:110/10/01~110/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3-25
股東會日期:111-06-22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885,281,904
本期淨利(淨損)(元):389,868,749
可分配盈餘(元):1,223,424,247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153,264,973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4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70,159,274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119(A)公司非彌補累積虧損及依本章程第119A條或第120條(A)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B)除章程第125(A)條規定之情形外,公司無累積可分配盈餘 (如本條(C)之定義) 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C)公司於會計年度終了時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公積 (包括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如適用),若有剩餘(以下稱「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加計前期未分配之保留盈餘後(以下稱「累積可分配盈餘」),扣除經董事會保留為未分配盈餘之數額後,其餘累積可分配盈餘,除依本章程第122條另有規定外,得由股東常會普通決議,依股東持股比例分派予股東。當年度決議分配之股利總額(若有) (以下稱「本年度分配盈餘」)不得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總額之百分之十。(D)除本條(C)之情形外,本公司亦得依照本章程第119A條之規定,於每年前三季各季終了後,分別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E)本公司處於成長階段,基於資本支出、業務擴充需要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本公司股利政策將依本公司未來資金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以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之方式分配予本公司股東。現金股利之發放總額不得低於該季或該年度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最高以百分之百為上限。119A. 本公司每年前三季各季之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應依照以下方式為之:(A)除董事會決議不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外,前三季各季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開曼法令及適用之掛牌規則所要求其造具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和各項文件,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B)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並依照第119(C)之方式計算之。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則無須提列。(C)本公司依本條(A)規定分派盈餘而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另經股東會重度決議為之;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D)本公司依本條規定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之。
備註:
東森(2614)
台北市復興南路一段368號8樓
匯僑(2904)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一三一號五樓
遠見(3040)
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二段287號35樓
嘉威(3557)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4段296號14樓之4
拓凱(4536)
(408)台中市南屯區工業區20路18號
jpp-KY(5284)
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152號11樓1112室
桂盟(5306)
台南市永康區中華路425號8F-5
中租-KY(5871)
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362號(訴訟及非訟代理人聯絡處)
浪凡(6165)
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400號6樓之2
大豐電(6184)
新北市土城區中華路二段207號5樓
台數科(6464)
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201號6樓之6
南六(6504)
高雄市燕巢區角宿里四林路69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