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杰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上市
股票分類半導體業
股票屬性一般行業
股票代碼6243
地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新竹市力行路21號4樓
英文地址4F, No.21, Lixing Rd., Hsinchu Science Park.Hsin-Chu , Taiwan, R.O.C.
登記公司、店家迅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16505809
官網www.ene.com.tw
電子郵件信箱investor@ene.com.tw
傳真機號碼03-6662999
簽證會計師2黃珮娟
簽證會計師1陳晉昌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過戶地址10365 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三段210號B1
過戶電話02-25865859
股票過戶機構元大證券股務代理部
特別股0
私募股數8000000
實收資本額453,128,410
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0000元
上市日期2009-12-17
成立日期1998-05-20
總機電話03-6662888
代理發言人羅述武
發言人職稱處長
發言人詹筱秦
總經理黃年宏
董事長鍾文凱

迅杰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股東會確認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112/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2-27

股東會日期:113-05-28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20,235,839

本期淨利(淨損)(元):66,675,952

可分配盈餘(元):80,212,805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34,943,964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1.0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200000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54,322,609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稅款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公積,但法定公積累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必要時得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剩餘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依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備註:

迅杰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股東會確認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1/01/01~111/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3-02

股東會日期:112-05-30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9,738,837

本期淨利(淨損)(元):76,905,586

可分配盈餘(元):74,611,248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20,235,839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1.2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54,375,409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稅款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公積,但法定公積累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必要時得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剩餘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依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備註:

迅杰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股東會確認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0/01/01~110/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3-10

股東會日期:111-06-09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386,538,529

本期淨利(淨損)(元):60,307,426

可分配盈餘(元):54,061,678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9,738,837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1.0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200000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53,187,41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稅款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公積,但法定公積累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必要時得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剩餘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依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