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上市
股票分類建材營造
股票屬性一般行業
股票代碼5521
地址台北市市民大道四段102號8樓
英文地址CIVIL BOULEVARD. Sec.4,102,8F  Taipei Taiwan R.O.C.  
登記公司、店家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3028404
官網http://www.kseco.com.tw
電子郵件信箱kseco@kseco.com.tw
傳真機號碼(02)27218027
簽證會計師2文雅芳
簽證會計師1林瑟凱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過戶地址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三段210號B1
過戶電話02-25865859
股票過戶機構元大證券股務代理部
特別股0
私募股數0
實收資本額4,922,801,550
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0000元
上市日期2012-12-18
成立日期1947-02-01
總機電話(02)27514188
代理發言人黃麗宛
發言人職稱稽核主管
發言人劉德彰
總經理江啟靖
董事長陳煌銘

工信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擬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112/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5-10

股東會日期:113-06-25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255,626,384

本期淨利(淨損)(元):67,323,670

可分配盈餘(元):312,137,839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312,137,839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十八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加計期初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議後提請股東常會決議之,其股東紅利之分派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二種方式配合發放,現金股利所佔比率以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的百分之十。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備註:無

工信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股東會確認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1/01/01~111/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5-10

股東會日期:112-06-27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241,781,989

本期淨利(淨損)(元):10,761,967

可分配盈餘(元):255,626,384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255,626,384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十八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加計期初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議後提請股東常會決議之,其股東紅利之分派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二種方式配合發放,現金股利所佔比率以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的百分之十。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備註:

工信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股東會確認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0/01/01~110/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5-11

股東會日期:111-06-29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214,000,032

本期淨利(淨損)(元):35,180,166

可分配盈餘(元):241,781,989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241,781,989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十八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加計期初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議後提請股東常會決議之,其股東紅利之分派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二種方式配合發放,現金股利所佔比率以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的百分之十。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