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勝科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上市
股票分類半導體業
股票屬性一般行業
股票代碼3532
地址台北市敦化北路201號7樓388室
英文地址Rm388,7F,201,Tung Hwa N.Rd.Taipei,Taiwan
登記公司、店家台塑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89406518
官網www.fstech.com.tw
電子郵件信箱comment@fstech.com.tw
傳真機號碼02-27178567
簽證會計師2莊文源
簽證會計師1楊靜婷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
過戶地址台北市敦化北路201號
過戶電話02-27189898
股票過戶機構本公司股務室
特別股0
私募股數0
實收資本額3,878,483,000
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0000元
上市日期2007-12-10
成立日期1995-11-21
總機電話02-27122211
代理發言人余秉岳
發言人職稱協理
發言人邱紹勛
總經理田中恵一
董事長林健男

台勝科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112/12/31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3-07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9,333,655,004

本期淨利(淨損)(元):3,458,840,757

可分配盈餘(元):12,434,860,839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0,495,619,339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5.0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939,241,50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依本公司章程第29條規定,現金股利分配案授權董事會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備註:無。

台勝科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1/01/01~111/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3-07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7,810,294,044

本期淨利(淨損)(元):4,821,748,916

可分配盈餘(元):12,164,947,594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9,333,655,004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7.3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2,831,292,59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依本公司章程第29條規定,現金股利分配案授權董事會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

備註:無。

台勝科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股東會確認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0/01/01~110/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3-04

股東會日期:111-06-17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7,449,523,166

本期淨利(淨損)(元):1,410,769,725

可分配盈餘(元):8,671,317,270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7,810,294,044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2.22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861,023,226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於必要時酌提特別盈餘公積,次提股息,當年度如尚有盈餘,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股東紅利分配案,提請股東常會決議分派之。前項特別盈餘公積包含:1.因特殊用途所提列之盈餘公積。2.依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收益及未使用之所得稅抵減未實現部份,惟該項收益實現後,應作為特別盈餘公積之減項。3.因金融商品交易認列之淨評價收益,惟其累積數減少時應同額調減特別盈餘公積,並以本項提列數為限。4.其他依法令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若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資本額時,無提撥法定盈餘之義務。本公司屬高科技資本密集產業,正值產業成長期,為使公司持續成長,股利政策採現金股利、盈餘轉增資與資本公積轉增資三種方式搭配發放,就當年度可分配盈餘扣除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後,至多分配百分之八十,並以發放現金股利為優先,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合計之比例,不得超過當年度全部股利百分之五十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