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巨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 | 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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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分類 | 電子零組件業 |
股票屬性 | 一般行業 |
股票代碼 | 2327 |
地址 | 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33-1號3樓 |
英文地址 | 3F,No.233-1,Pao Chiao Rd.,Xindian Dist., New Taipei City,R.O.C |
登記公司、店家 |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
統一編號 | 22636630 |
官網 | WWW.YAGEO.COM |
電子郵件信箱 | IR@yageo.com |
傳真機號碼 | (02)6628-8882 |
簽證會計師2 | 張青霞 |
簽證會計師1 | 趙永祥 |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過戶地址 | 台北市松山區光復北路11巷35號B1 |
過戶電話 | (02)2768-6668 |
股票過戶機構 | 元富證券(股)公司 |
特別股 | 0 |
私募股數 | 0 |
實收資本額 | 4,221,071,710 |
普通股每股面額 | 新台幣 10.0000元 |
上市日期 | 1993-10-22 |
成立日期 | 1987-09-09 |
總機電話 | (02)6629-9999 |
代理發言人 | 楊文翔 |
發言人職稱 | 投資人關係部協理 |
發言人 | 宋志翔 |
總經理 | 王淡如 |
董事長 | 陳泰銘 |
國巨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
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股利所屬年(季)度:下半年
股利所屬期間:112/07/01~112/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2-29
股東會日期:113-05-30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59,900,556,095
本期淨利(淨損)(元):17,468,845,531
可分配盈餘(元):75,415,533,460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66,191,878,690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20.0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8,385,140,70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2.0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83,851,407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至少百分之二為員工酬勞,及最高百分之三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完納稅捐及彌補虧損,就其餘額依下列順序分派之:一、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二、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三、以不低於扣除前兩款後餘額之百分之十,分配股息及紅利,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承認。但盈餘分配議案擬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現金方式為之時,得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後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應以股東權益為最大考量,並參酌公司目前及未來之國內外產業競爭狀況、投資環境及資金需求等因素,授權董事會就現金及股票股利妥善擬定配發比例,並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依法定程序決議。第一項員工酬勞之分配以股票配發者,其對象得包括從屬公司員工。有關員工酬勞分配辦法,由董事會之決議行之。本公司如無虧損,得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法定盈餘公積及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現金,並報告股東會。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前半會計年度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虧損、員工酬勞及提列盈餘公積之數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第一項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考量當年度營運狀況及現金流量,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盈餘分派如以發放新股方式為之,董事會並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提請股東會決議。
備註:
國巨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下半年
股利所屬期間:111/07/01~111/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3-14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37,755,417,890
本期淨利(淨損)(元):22,730,465,429
可分配盈餘(元):64,087,208,755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59,900,556,095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10.0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4,186,652,66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至少百分之二為員工酬勞,及最高百分之三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完納稅捐及彌補虧損,就其餘額依下列順序分派之:一、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二、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三、以不低於扣除前兩款後餘額之百分之十,分配股息及紅利,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承認。但盈餘分配議案擬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現金方式為之時,得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後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應以股東權益為最大考量,並參酌公司目前及未來之國內外產業競爭狀況、投資環境及資金需求等因素,授權董事會就現金及股票股利妥善擬定配發比例,並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依法定程序決議。第一項員工酬勞之分配以股票配發者,其對象得包括從屬公司員工。有關員工酬勞分配辦法,由董事會之決議行之。本公司如無虧損,得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法定盈餘公積及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現金,並報告股東會。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前半會計年度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虧損、員工酬勞及提列盈餘公積之數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第一項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考量當年度營運狀況及現金流量,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盈餘分派如以發放新股方式為之,董事會並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提請股東會決議。
備註:無
國巨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下半年
股利所屬期間:110/07/01~110/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3-17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30,787,103,793
本期淨利(淨損)(元):22,902,546,456
可分配盈餘(元):43,155,977,900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37,755,417,890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10.0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5,400,560,01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至少百分之二為員工酬勞,及最高百分之三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完納稅捐及彌補虧損,就其餘額依下列順序分派之:一、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二、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三、以不低於扣除前兩款後餘額之百分之十,分配股息及紅利,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承認。但盈餘分配議案擬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現金方式為之時,得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後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應以股東權益為最大考量,並參酌公司目前及未來之國內外產業競爭狀況、投資環境及資金需求等因素,授權董事會就現金及股票股利妥善擬定配發比例,並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依法定程序決議。第一項員工酬勞之分配以股票配發者,其對象得包括從屬公司員工。有關員工酬勞分配辦法,由董事會之決議行之。本公司如無虧損,得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法定盈餘公積及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現金,並報告股東會。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前半會計年度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虧損、員工酬勞及提列盈餘公積之數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第一項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考量當年度營運狀況及現金流量,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盈餘分派如以發放新股方式為之,董事會並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提請股東會決議。
備註: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