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豐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上市
股票分類橡膠工業
股票屬性一般行業
股票代碼2109
地址彰化縣大村鄉村上村中山路二段300號
英文地址No.300, Chung Shan Road, Sec .2, Ta Tsun Hsiang, Chang Hwa HsienChang Hwa Hsien 515, Taiwan (R.O.C.)
登記公司、店家華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59760104
官網www.duro.com.tw
電子郵件信箱durofina@duro.com.tw
傳真機號碼(04)852-7704
簽證會計師2徐建業
簽證會計師1吳松源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過戶地址10601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97號B2
過戶電話(02)27035000
股票過戶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股0
私募股數0
實收資本額2,793,491,340
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0000元
上市日期2000-05-08
成立日期1959-05-27
總機電話(04)852-0121
代理發言人林文成
發言人職稱副總經理
發言人吳品儀
總經理王嶠奇
董事長沈國榮

華豐2024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上半年

股利所屬期間:113/01/01~113/06/30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8-12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256,629,310

本期淨利(淨損)(元):255,440,554

可分配盈餘(元):486,525,809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290,981,415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7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95,544,394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廿一條:本公司應依當年度獲利狀況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分派員工酬勞,及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五分派董事。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且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第一項所稱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公司經前項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方式發給員工酬勞者,得同次決議以發行新股或收買自己之股份為之。第廿一條之一: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公司前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送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企業正值穩定成長階段,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決議就可分配盈餘中提撥百分之二十至九十作為盈餘分派。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盈餘分派總數百分之十。前項盈餘分派若分派之股息或紅利或以提列之法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全部或一部分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由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若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備註:無

華豐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下半年

股利所屬期間:112/07/01~112/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3-13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202,788,737

本期淨利(淨損)(元):422,342,185

可分配盈餘(元):480,108,617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256,629,310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8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223,479,307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廿一條:本公司應依當年度獲利狀況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分派員工酬勞,及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五分派董事。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且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第一項所稱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公司經前項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方式發給員工酬勞者,得同次決議以發行新股或收買自己之股份為之。第廿一條之一: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公司前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送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企業正值穩定成長階段,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決議就可分配盈餘中提撥百分之二十至九十作為盈餘分派。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盈餘分派總數百分之十。前項盈餘分派若分派之股息或紅利或以提列之法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全部或一部分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由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若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備註:無

華豐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下半年

股利所屬期間:111/07/01~111/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3-15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37,648,747

本期淨利(淨損)(元):294,488,534

可分配盈餘(元):314,528,391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202,788,737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4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11,739,654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備註:無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廿一條:本公司應依當年度獲利狀況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分派員工酬勞,及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五分派董事。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且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第一項所稱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公司經前項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方式發給員工酬勞者,得同次決議以發行新股或收買自己之股份為之。第廿一條之一: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公司前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送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企業正值穩定成長階段,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決議就可分配盈餘中提撥百分之二十至九十作為盈餘分派。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盈餘分派總數百分之十。前項盈餘分派若分派之股息或紅利或以提列之法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全部或一部分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由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若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華豐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下半年

股利所屬期間:110/07/01~110/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3-17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388,078,625

本期淨利(淨損)(元):362,014,604

可分配盈餘(元):177,323,314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37,648,747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5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39,674,567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廿一條:本公司應依當年度獲利狀況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分派員工酬勞,及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五分派董事。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且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第一項所稱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公司經前項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方式發給員工酬勞者,得同次決議以發行新股或收買自己之股份為之。第廿一條之一: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公司前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送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企業正值穩定成長階段,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決議就可分配盈餘中提撥百分之二十至九十作為盈餘分派。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盈餘分派總數百分之十。前項盈餘分派若分派之股息或紅利或以提列之法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全部或一部分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由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若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備註: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