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美特-KY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上市
股票分類電器電纜
股票屬性一般行業
股票代碼1626
地址台南市新忠路11號
英文地址NO.11 SHIN CHUNG ROAD, AN PING INDUSTRIAL DISTRICT,TAINAN.TAIWAN.R.O.CTAINAN.TAIWAN.R.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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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網www.airmate-china.com
電子郵件信箱yasung@airmate-china.net
傳真機號碼8675527643640
簽證會計師2吳建志
簽證會計師1王國華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過戶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83號5樓
過戶電話02- 6636 5566
股票過戶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
特別股0
私募股數0
實收資本額1,455,444,960
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0000元
上市日期2013-03-21
成立日期2004-03-11
總機電話8675527655988
代理發言人史瑞斌
發言人職稱集團投資關係室經理
發言人莊亞菘
總經理史瑞斌
董事長史瑞斌
外國企業註冊地國KY 開曼群島

艾美特-KY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112/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3-15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267,533,643

本期淨利(淨損)(元):26,578,653

可分配盈餘(元):218,650,843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72,804,327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3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45,846,516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除開曼公司法、公開發行公司規則或本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獲利(定義如后),應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如下;惟本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填補該虧損之數額:(a)百分之一(1%)至百分之十(10%)作為員工酬勞(下稱「員工酬勞」),包括附屬公司之員工;及(b)不多於百分之三(3%)作為董事(不包括獨立董事)酬勞(下稱「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提股東會報告。但本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述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述「獲利」係指本公司之稅前淨利。為免疑義,稅前淨利係指支付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數額。在不違反適用法律規定之情形下,員工酬勞應以現金或股份為之。股份登錄興櫃買賣或於證交所上市期間,董事會於盈餘分派提案時,應於每會計年度盈餘中先提列:(i)支付相關會計年度稅款之準備金;(ii)彌補過去虧損之數額;(iii)百分之十(10%)之盈餘公積(下稱「法定盈餘公積」)(除非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及(iv)證券主管機關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要求之特別盈餘公積。公司於依證券主管機關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要求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時,對於前期累積之帳列其他權益減項淨額及公司持有之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淨增加數額,應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如有不足時,再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產業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股利發放原則為不低於「當期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二十五(25%)(該百分比下稱「股利分派基礎比例」),再依股東持股比例,發放股利予股東。分派予股東之股利得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兩者方式互相配合方式分派,惟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分派總額之百分之十(10%)。但(i)董事會於考慮前述因素後,如認為當年度宜採取保守之股利政策時,得於不低於前述股利分派基礎比例之百分之五十(50%)範圍內發放股利予股東,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分派總額之百分之十(10%);且(ii)如「當期可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五(5%)時,得不予分配,並提請股東會決議之。前項「當期可分配盈餘」,係指當年決算盈餘依本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繳納稅捐、彌補往年虧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後之盈餘。並未加計當期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公司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得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備註:無

艾美特-KY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股東會確認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1/01/01~111/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3-15

股東會日期:112-06-19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0

本期淨利(淨損)(元):473,197,491

可分配盈餘(元):413,078,139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267,533,643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5000000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除開曼公司法、公開發行公司規則或本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獲利(定義如后),應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如下;惟如本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填補該虧損之數額:(a)百分之五(5%)至百分之十(10%)作為員工酬勞(下稱「員工酬勞」),包括附屬公司之員工;及(b)不多於百分之三(3%)作為董事(不包括獨立董事)酬勞(下稱「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提股東會報告。但本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述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述「獲利」係指本公司之稅前淨利。為免疑義,稅前淨利係指支付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數額。在不違反適用法律規定之情形下,員工酬勞應以現金或股份為之。股份登錄興櫃買賣或於證交所上市期間,董事會於盈餘分派提案時,應於每會計年度盈餘中先提列:(i)支付相關會計年度稅款之準備金;(ii)彌補過去虧損之數額;(iii)百分之十(10%)之盈餘公積(下稱「法定盈餘公積」)(除非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及(iv)證券主管機關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要求之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得併同以往年度累積之未分配盈餘之全部或一部,在符合開曼公司法規定之前提下,並依章程第14.5條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及經董事會認定符合前項所訂股利政策之數額後,再依股東持股比例,發放股利予股東。分派予股東之股利得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兩者方式互相配合方式分派,惟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依前述所發放予股東之股利之百分之五十(50%);除董事會及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任何所餘利潤得依開曼公司法及公開發行公司規則,在考量財務、業務及經營因素後,以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之百分之二十五(25%),作為股東股利進行分派。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7,277,225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500000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72,772,246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備註:

艾美特-KY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股東會確認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0/01/01~110/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3-21

股東會日期:111-06-10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99,208,402

本期淨利(淨損)(元):-307,227,124

可分配盈餘(元):0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0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備註: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除開曼公司法、公開發行公司規則或本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獲利(定義如后),應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如下;惟如本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填補該虧損之數額:(a)百分之五(5%)至百分之十(10%)作為員工酬勞(下稱「員工酬勞」),包括附屬公司之員工;及(b)不多於百分之三(3%)作為董事(不包括獨立董事)酬勞(下稱「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提股東會報告。但本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述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述「獲利」係指本公司之稅前淨利。為免疑義,稅前淨利係指支付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數額。在不違反適用法律規定之情形下,員工酬勞應以現金或股份為之。股份登錄興櫃買賣或於證交所上市期間,董事會於盈餘分派提案時,應於每會計年度盈餘中先提列:(i)支付相關會計年度稅款之準備金;(ii)彌補過去虧損之數額;(iii)百分之十(10%)之盈餘公積(下稱「法定盈餘公積」)(除非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及(iv)證券主管機關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要求之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得併同以往年度累積之未分配盈餘之全部或一部,在符合開曼公司法規定之前提下,並依章程第14.5條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及經董事會認定符合前項所訂股利政策之數額後,再依股東持股比例,發放股利予股東。分派予股東之股利得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兩者方式互相配合方式分派,惟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依前述所發放予股東之股利之百分之五十(50%);除董事會及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任何所餘利潤得依開曼公司法及公開發公司規則,在考量財務、業務及經營因素後,以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之百分之二十五(25%),作為股東股利進行分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