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得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上市
股票分類電機機械
股票屬性一般行業
股票代碼1597
地址74145 台南市南部科學園區新市區大利一路3號
英文地址No.3, Dali 1st Rd., Xinshi Dist., Southern Taiwan Science Park,Tainan City 74145,Taiwan (R.O.C.)
登記公司、店家直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16755427
官網http://www.chieftek.com/
電子郵件信箱act07@mail2.chieftek.com
傳真機號碼(06)505-5959
簽證會計師2田中玉
簽證會計師1林永智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過戶地址台北市10047中正區許昌街17號2樓
過戶電話(02)2361-1300
股票過戶機構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股0
私募股數0
實收資本額892,618,040
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0000元
上市日期2020-12-23
成立日期1998-10-19
總機電話(06)505-5858
代理發言人許澄璞
發言人職稱財務長
發言人李柏蒼
總經理許明哲
董事長陳麗芬

直得2024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上半年

股利所屬期間:113/01/01~113/06/30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8-07

股東會日期:

備註:無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二十一條:本公司當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一、提繳稅捐。二、彌補虧損。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不在此限。四、必要時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五、扣除前一至四款提列款項後之餘額,併同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視營運需要,擬具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利或保留之,惟股利分配數額不得低於當年度利潤依一至四款規定數額扣除後剩餘數額之百分之二十。本公司為持續擴充營運規模,提昇競爭實力,配合公司長期之業務發展、未來之資金需求及長期之財務規劃,股利發放政策以股票股利及搭配部分現金股利為主,現金股利發放總額應不低於擬發放股東紅利總額百分之十。本公司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前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880,075,943

可分配盈餘(元):880,075,943

本期淨利(淨損)(元):54,909,645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825,166,298

直得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下半年

股利所屬期間:112/07/01~112/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2-26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809,658,092

本期淨利(淨損)(元):98,041,826

可分配盈餘(元):894,975,741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825,166,298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8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69,809,443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二十一條:本公司當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一、提繳稅捐。二、彌補虧損。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不在此限。四、必要時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五、扣除前一至四款提列款項後之餘額,併同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視營運需要,擬具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利或保留之,惟股利分配數額不得低於當年度利潤依一至四款規定數額扣除後剩餘數額之百分之二十。本公司為持續擴充營運規模,提昇競爭實力,配合公司長期之業務發展、未來之資金需求及長期之財務規劃,股利發放政策以股票股利及搭配部分現金股利為主,現金股利發放總額應不低於擬發放股東紅利總額百分之十。本公司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前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第二十一條之一:公司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五分派員工酬勞及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不高於百分之三分派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員工酬勞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且發給現金或股票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之。第一項所稱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與董事及監察人酬勞前之利益。第二十一條之二:本公司得依公司法規定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進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本項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應經董事會決議辦理;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始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

備註:無

直得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下半年

股利所屬期間:111/07/01~111/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2-22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645,009,924

本期淨利(淨損)(元):346,786,297

可分配盈餘(元):984,181,700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809,658,092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2.0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74,523,608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二十一條:本公司當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一、提繳稅捐。二、彌補虧損。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不在此限。四、必要時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五、扣除前一至四款提列款項後之餘額,併同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視營運需要,擬具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利或保留之,惟股利分配數額不得低於當年度利潤依一至四款規定數額扣除後剩餘數額之百分之二十。本公司為持續擴充營運規模,提昇競爭實力,配合公司長期之業務發展、未來之資金需求及長期之財務規劃,股利發放政策以股票股利及搭配部分現金股利為主,現金股利發放總額應不低於擬發放股東紅利總額百分之十。本公司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前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第二十一條之一:公司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五分派員工酬勞及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不高於百分之三分派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員工酬勞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且發給現金或股票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之。第一項所稱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與董事及監察人酬勞前之利益。第二十一條之二:本公司得依公司法規定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進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本項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應經董事會決議辦理;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始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

備註:無

直得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
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股利所屬年(季)度:下半年

股利所屬期間:110/07/01~110/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3-02

股東會日期:111-05-27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583,686,134

本期淨利(淨損)(元):308,788,884

可分配盈餘(元):846,866,298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645,009,924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1.5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21,113,824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1.0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8,074,255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二十一條:本公司當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一、提繳稅捐。二、彌補虧損。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不在此限。四、必要時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五、扣除前一至四款提列款項後之餘額,併同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視營運需要,擬具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利或保留之,惟股利分配數額不得低於當年度利潤依一至四款規定數額扣除後剩餘數額之百分之二十。本公司為持續擴充營運規模,提昇競爭實力,配合公司長期之業務發展、未來之資金需求及長期之財務規劃,股利發放政策以股票股利及搭配部分現金股利為主,現金股利發放總額應不低於擬發放股東紅利總額百分之十。本公司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前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第二十一條之一:公司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五分派員工酬勞及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不高於百分之三分派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員工酬勞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且發給現金或股票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之。第一項所稱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與董事及監察人酬勞前之利益。第二十一條之二:本公司得依公司法規定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進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本項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應經董事會決議辦理;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始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