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陽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上市
股票分類紡織纖維
股票屬性一般行業
股票代碼1477
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550號8樓
英文地址8F., 550, Sec. 4, Zhongxiao E. Rd.,Taipei City 110, Taiwan, R.O.C.
登記公司、店家聚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23609668
官網www.makalot.com.tw
電子郵件信箱pr@makalot.com.tw
傳真機號碼23455590
簽證會計師2林恒昇
簽證會計師1陳蓓琪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過戶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二號五樓
過戶電話23892999
股票過戶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股0
私募股數0
實收資本額2,418,565,810
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0000元
上市日期2003-01-21
成立日期1990-01-10
總機電話23455588
代理發言人溫玉岑
發言人職稱協理
發言人林恆宇
總經理周理平
董事長周理平

聚陽2024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可分配盈餘(元):2,860,908,559

本期淨利(淨損)(元):2,136,948,292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682,212,265

股東會日期: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4-03-12

期別:1

股利所屬期間:113/07/01~113/12/31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備註:無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10.10000000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369,302,058

股利所屬年(季)度:下半年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一、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由董事會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無須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二、本公司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提撥分配期間員工及董事酬勞,以及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依證交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三、本公司依本條第二項提撥或迴轉盈餘公積後,就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再由董事會考量公司之營運資金、財務結構、當年度盈餘及平衡穩定配發股利等因素後,擬具盈餘分派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四、本公司處於營運穩定成長階段,股利種類將視未來資金需求及股本稀釋程度,適度採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原則上不低於股利總數之10%。五、於本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額遠低於本公司先前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於本公司無累積虧損時,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分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其以現金分派者,得由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無須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2,491,606,501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聚陽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
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112/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3-13

股東會日期:113-06-28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371,661,340

本期淨利(淨損)(元):3,991,194,115

可分配盈餘(元):4,340,601,107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374,153,179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16.4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3,966,447,928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200000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4,837,132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一、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就其餘額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並依證交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次就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後,再由董事會考量公司之營運資金、財務結構、當年度盈餘及平衡穩定配發股利等因素後,擬具盈餘分派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0 條第5 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二、本公司處於企業成長階段,股利種類將視未來資金需求及股本稀釋程度,適度採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原則上不低於股利總數之10%。三、如有發生股東權益減項,應依相關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後始分派盈餘。嗣後股東權益減項餘額迴轉時,得就迴轉部分轉入當年度盈餘,依前述方式分派之。四、於當年度本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額遠低於本公司先前一年度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於本公司無累積虧損時,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其以現金分派者,得由董事會依公司法第241條規定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

備註:

聚陽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1/01/01~111/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3-14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292,529,815

本期淨利(淨損)(元):3,514,604,933

可分配盈餘(元):3,878,581,765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371,661,340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14.5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一、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就其餘額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並依證交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次就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後,再由董事會考量公司之營運資金、財務結構、當年度盈餘及平衡穩定配發股利等因素後,擬具盈餘分派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0 條第5 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二、本公司處於企業成長階段,股利種類將視未來資金需求及股本稀釋程度,適度採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原則上不低於股利總數之10%。三、如有發生股東權益減項,應依相關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後始分派盈餘。嗣後股東權益減項餘額迴轉時,得就迴轉部分轉入當年度盈餘,依前述方式分派之。四、於當年度本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額遠低於本公司先前一年度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於本公司無累積虧損時,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其以現金分派者,得由董事會依公司法第241條規定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3,506,920,425

備註:無

聚陽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年度

股利所屬期間:110/01/01~110/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3-22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282,438,515

本期淨利(淨損)(元):2,655,009,386

可分配盈餘(元):2,590,167,335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292,529,815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9.5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2,297,637,52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一、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就其餘額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並依證交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次就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後,再由董事會考量公司之營運資金、財務結構、當年度盈餘及平衡穩定配發股利等因素後,擬具盈餘分派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0 條第5 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二、本公司處於企業成長階段,股利種類將視未來資金需求及股本稀釋程度,適度採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原則上不低於股利總數之10%。三、如有發生股東權益減項,應依相關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後始分派盈餘。嗣後股東權益減項餘額迴轉時,得就迴轉部分轉入當年度盈餘,依前述方式分派之。四、於當年度本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額遠低於本公司先前一年度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於本公司無累積虧損時,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其以現金分派者,得由董事會依公司法第241條規定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

備註: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