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曜台灣股票資訊

發行股市上市
股票分類建材營造
股票屬性一般行業
股票代碼1316
地址台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48號20樓之6
英文地址20F.-6, No.248, Sec. 2, Yonghua RdAnping Dist., Tainan City 708, Taiwan
登記公司、店家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73654033
官網www.sunyad.com.tw
電子郵件信箱fina@sunyad.com.tw
傳真機號碼(06)2988311
簽證會計師2陳國宗
簽證會計師1許振隆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過戶地址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三段210號地下一樓
過戶電話(02)2586-5859
股票過戶機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股0
私募股數0
實收資本額2,190,579,600
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0000元
上市日期1992-10-15
成立日期1979-12-11
總機電話(06)2988318
代理發言人朱麗娟
發言人職稱財務部副總經理
發言人郭育政
總經理張祐銘
董事長張祐銘

上曜2024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上半年

股利所屬期間:113/01/01~113/06/30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8-12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45,869,066

本期淨利(淨損)(元):-55,304,717

可分配盈餘(元):-201,460,886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201,460,886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本公司所屬產業競爭激烈,基於資本支出需求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經營,茲訂定本股利政策:1.1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 終了後為之。 每半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預估並保留應 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 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 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得不在此 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 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得加計累計未 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 案,如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 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 會特別決議。1.2每年決算後所得純益,除依法完納稅捐及彌補 以前年度虧損,應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 得不在提列;並依證交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提列 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之餘額,得加計期初未 分配盈餘視業務狀況及平衡股利政策,除酌予 保留部分餘額後,就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未分 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並俟股東 會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及第二百四十一 條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 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 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 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2.股利發放之條件及時機: 支持本公司長期成長所需,本公司股利之發放 以滿足未來營運發展為原則,並綜合考量健全 財務結構、維持穩定股利及保障股東合理報酬 等條件後,由董事會依照章程規定擬具盈餘分 配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並經股東會及 主管機關核准後發放之。3.1(每半會計年度) 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之分派比例:本公司股東 紅利分派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二種方式配合 發放,本公司考量平衡穩定之股利政策,以每 半會計年度可供分配盈餘至少提撥百分之三十 為股東紅利,惟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十時,得經董事會決議不予分配,分配 股東紅利時,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中現金 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3.2(每會計年度) 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之分派比例:本公司股東 紅利分派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二種方式配合 發放,本公司考量平衡穩定之股利政策,以每 年決算後可供分配盈餘至少提撥百分之三十為 股東紅利,惟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十時,得經董事會決議不予分配,分配股 東紅利時,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中現金股 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 前項盈餘分派仍得由董事會考量公司營運及資 本支出需求後調整現金及股票股利之分配比 例,並擬具分派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 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備註:無

上曜2023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下半年

股利所屬期間:112/07/01~112/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3-03-12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712,110

本期淨利(淨損)(元):-144,750,704

可分配盈餘(元):-145,869,066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145,869,066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本公司所屬產業競爭激烈,基於資本支出需求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經營,茲訂定本股利政策:1.1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 終了後為之。 每半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預估並保留應 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 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 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得不在此 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 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得加計累計未 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 案,如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 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 會特別決議。1.2每年決算後所得純益,除依法完納稅捐及彌補 以前年度虧損,應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 得不在提列;並依證交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提列 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之餘額,得加計期初未 分配盈餘視業務狀況及平衡股利政策,除酌予 保留部分餘額後,就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未分 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並俟股東 會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及第二百四十一 條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 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 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 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2.股利發放之條件及時機: 支持本公司長期成長所需,本公司股利之發放 以滿足未來營運發展為原則,並綜合考量健全 財務結構、維持穩定股利及保障股東合理報酬 等條件後,由董事會依照章程規定擬具盈餘分 配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並經股東會及 主管機關核准後發放之。3.1(每半會計年度) 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之分派比例:本公司股東 紅利分派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二種方式配合 發放,本公司考量平衡穩定之股利政策,以每 半會計年度可供分配盈餘至少提撥百分之三十 為股東紅利,惟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十時,得經董事會決議不予分配,分配 股東紅利時,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中現金 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3.2(每會計年度) 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之分派比例:本公司股東 紅利分派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二種方式配合 發放,本公司考量平衡穩定之股利政策,以每 年決算後可供分配盈餘至少提撥百分之三十為 股東紅利,惟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十時,得經董事會決議不予分配,分配股 東紅利時,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中現金股 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 前項盈餘分派仍得由董事會考量公司營運及資 本支出需求後調整現金及股票股利之分配比 例,並擬具分派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 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

備註:無

上曜2022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下半年

股利所屬期間:111/07/01~111/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2-03-10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228,677,521

本期淨利(淨損)(元):140,078,398

可分配盈餘(元):109,445,652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21,828,818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400000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300000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53,329,46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本公司所屬產業競爭激烈,基於資本支出需求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經營,茲訂定本股利政策:1.1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每半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得不在提列。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得加計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交監察人查核後,如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1.2每年決算後所得純益,除依法完納稅捐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應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在提列;並依證交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之餘額,得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視業務狀況及平衡股利政策,除酌予保留部分餘額後,就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並俟股東會決議分配之。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及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2.股利發放之條件及時機:支持本公司長期成長所需,本公司股利之發放以滿足未來營運發展為原則,並綜合考量健全財務結構、維持穩定股利及保障股東合理報酬等條件後,由董事會依照章程規定擬具盈餘分配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並經股東會及主管機關核准後發放之。 3.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之分派比例:本公司股東紅利分派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二種方式配合發放,本公司考量平衡穩定之股利政策,以每半會計年度可供分配盈餘至少提撥百分之三十為股東紅利,惟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時,得經董事會決議不予分配,分配股東紅利時,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

備註:無

上曜2021年除權息公布資訊

決議(擬議)進度:董事會決議

股利所屬年(季)度:下半年

股利所屬期間:110/07/01~110/12/31

期別:1

董事會(擬議)股利分派日:111-03-08

股東會日期:

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元):-124,496,038

本期淨利(淨損)(元):-85,629,827

可分配盈餘(元):-228,677,521

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元):-228,677,521

股東配發-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股東配發-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0

股東配發-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本公司所屬產業競爭激烈,基於資本支出需求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經營,茲訂定本股利政策:1.1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每半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得不在提列。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得加計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交監察人查核後,如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1.2每年決算後所得純益,除依法完納稅捐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應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在提列;並依證交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之餘額,得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視業務狀況及平衡股利政策,除酌予保留部分餘額後,就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並俟股東會決議分配之。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及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2.股利發放之條件及時機:支持本公司長期成長所需,本公司股利之發放以滿足未來營運發展為原則,並綜合考量健全財務結構、維持穩定股利及保障股東合理報酬等條件後,由董事會依照章程規定擬具盈餘分配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並經股東會及主管機關核准後發放之。 3.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之分派比例:本公司股東紅利分派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二種方式配合發放,本公司考量平衡穩定之股利政策,以每半會計年度可供分配盈餘至少提撥百分之三十為股東紅利,惟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時,得經董事會決議不予分配,分配股東紅利時,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

備註: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