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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家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登記

登記項目登記資料
統一編號53835310
核准設立日期2012-04-19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2021-03-04
財稅設立日期2012-04-20
郵遞區號查詢美家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郵遞區號5碼
商業名稱美家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資本額(元)101,000,000
核准設立日期20120420
財稅營業地址臺中市東區東英里三賢街166號1樓
組織類型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開立發票
財稅營業狀況營業中
組織種類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狀況核准設立 「查詢最新營業狀況請至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公司名稱美家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資本總額(元)250,000,000
實收資本額(元)133,000,000
代表人姓名林淑如
公司所在地臺中市東區三賢街166號1樓地址所屬公司家數:1
登記機關臺中市政府
章程所訂外文公司名稱
每股金額(元)10
已發行股份總數(股)13,300,000

美家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監事名單

董事長林淑如
林淑如持有股份數2,477,568
董事汪世旭
汪世旭持有股份數1,618,919
監察人陳聰明
陳聰明持有股份數818,919
董事許家畯
許家畯持有股份數1,765,135

美家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經理人名單

代碼名稱到職日

美家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項目

  • 不動產租賃

    從事自有不動產買賣或租賃,及不動產轉租賃之行業。

  • 居住型老人照顧服務

    包括仁愛之家、老人之家、老人安養機構、老人中途之家、安老院等。

  • 其他人力仲介

    包括職業介紹、網路人力銀行、演員選角代理機構、高階人員媒合服務等。

  • 人力供應

    包括人力派遣、人力資源管理服務。

  • 居住型老人照顧服務

    包括仁愛之家、老人安養機構、安老院等。

  •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移民服務業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經營下列業務:一、代辦居留、定居或永久居留業務。二、代辦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三、與投資移民有關之移民基金諮詢、仲介業 務,並以保護移民者權益所必須者為限。四、其他與移民有關之諮詢業務。

  • 不動產租賃業

    從事老人住宅、租賃住宅包租業以外之不動產之出租業務。如土地、住宅、廠房、倉庫、辦公大樓、攤位、會議室、錄音室或其他不動產之出租。

  • 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

    投資開發興建一般住宅、社會住宅、工商大樓之出租出售行業。但不包含經營租賃住宅包租業。

  • 居家式服務業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規定,指到宅提供長期照顧服務對象身體照顧或日常生活照顧服務之行業。

  • 其他顧問服務業

    從事對個人、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提供 I101 至 I105 小類以外之專業性顧問服務以及有關問題研討等行業。

  • 仲介服務業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就業服務業以外之仲介業務。

  • 會議及展覽服務業

    凡從事會議及展覽之籌辦、宣傳或管理之行業。

  • 留、遊學服務業

    從事海外進修學位之留學、短期學分課程之研修、或旅遊學習課程等入學之諮詢、安排或代辦申請手續等之業務。

  • 演藝活動業

    經營演藝有關業務(如音樂、戲劇、舞蹈、雜藝等)之行業。包括藝人及模特兒等經紀業。

  • 產業育成業

    係指為孕育事業、產品、技術及協助企業轉型、提供企業空間、設備、技術、資金、管理諮詢服務或人才培訓之事業。但從事短期補習班業務應歸入J201031(短期補習班業)細類。

  • 人力派遣業

    指就業服務業以外之提供人力支援從事事業機構委託派遣工作之業務。但其他法令另有限制或禁止規定者,從其規定。

  • 就業服務業

    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經營職業介紹或人力仲介業務、接受委任招募員工、協助國民釐定生涯發展計畫之就業諮詢或職業心理測驗、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

  • 管理顧問業

    從事提供企業管理、諮詢及有關問題研討之行業。包括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幼教事業管理顧問業、醫院管理顧問、大樓管理顧問業、創業投資事業管理顧問業。但從事短期補習班業務應歸入J201031(短期補習班業)細類。

  • 外籍移工匯兌業

    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經營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所定工作之外國人國外小額匯兌及有關之買賣外幣業務之行業。 According to the "Act Governing Electronic Payment Institutions", the company may engage in foreign small-amount remittances services with migrant workers as defined in Subparagraph 8 to Subparagraph 11, Paragraph 1, Article 46 of the Employment Service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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